发行部:Baoji民事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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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葬礼管理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些措施是根据国务院议会和省级政治评论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并结合了城市的实际情况。
葬礼管理的第二个政策是:大力促进火化,有效地改革葬礼,打破封建迷信和葬礼习惯,倡导改变习俗,并以文明和节俭的方式举行葬礼。
第三条的民事事务局(地区)是同一级别的人民政府的葬礼机构,并负责执行国家葬礼法和政策。市政葬礼管理办公室是该市葬礼管理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协调和指导县和地区详细实施葬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庄(邻里)委员会应特别承担葬礼管理事务。企业,机构和村庄(邻里)委员会应建立葬礼管理组织,专门从事其单位和管辖权的葬礼事务。
第4条:各个行业和商业,城市建设,土地,价格,公共安全,健康,精神文明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与葬礼管理部门合作,以加强其各自责任的葬礼管理。
第5条每个县(地区)的人民政府应根据这些措施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条件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并与这些措施一起实施。
第2章火葬管理
第6条吉泰地区和微芯区(山脉的村庄和群体除外)是全面实施火葬的地区; Baoji,,,和是部分火化的领域;其余县是当地埋葬改革的领域。实施当地火葬的每个县和地区的火葬区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并向市政民事事务局提交。如果已被指定为火葬场,则不得指定为埋葬改革区。
第7条在火葬区公民去世后,应进行火化,除非可以埋葬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中的少数民族。禁止将遗体埋葬和埋葬在棺材中的灰烬。死后,必须将共产党成员,干部以及葬礼改革区的省级企业和机构的雇员火化。
第8条如果一个人非法埋葬火葬,则死者的单位应根据法律教育并劝阻其亲戚,并且不得为他的非法埋葬提供任何帮助。
第9条在火葬场死亡的人的遗体应存储在the仪馆或医院太平间中,不得存储在其他地方。身体应尽快火化,不应在7天以上存储。那些死于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应在24小时内火化。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例如刑事调查)需要暂时保留尸体,则必须由县或公共安全器官批准。如果死者的亲属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之内通过尸体而没有理由,则公共安全部将协助葬礼管理机构强制性火葬。
第10条如果临时外国人员在火葬场死亡,则应及时将其火化在附近,并且不得将尸体运出。
第11条:匿名尸体应由公共安全机器人检查和发行,街头办公室或乡镇(镇)人民政府应负责火葬,县(地区)民事事务部应支付火葬费。
第十二条:除了医学研究和刑事调查工作,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火葬区运输尸体时,应由fun仪车运输。
第13条对于在火葬场死亡的人,医院应注册死者的身份,单位,地址和其他条件,并迅速通知葬礼管理部门,以收集和运输遗体以进行火葬。
尸体被火化后的第14条,应将灰烬存放在the仪馆中,或埋葬在国家建造的墓地中。禁止大规模埋葬。促进和支持埋葬灰烬。
在火葬场的第15条,在一名可以被州埋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去世后,他或她的亲戚应前往县(地区)民事事务部门,通过公墓或民事事务部指定的地点进行葬礼。
第三章埋葬管理
第16条:如果被允许被埋葬的死者(包括被允许埋葬在火化区的少数民族),如果是遗嘱或亲戚要求火化的人,其他人则不会干预。相关部门应为葬礼提供鼓励和优惠待遇。
公民在土地埋葬区改革区去世后的第17条,应将尸体埋葬在政府建造的墓地中,或者由乡村集团统一计划。禁止在公墓(包括私人土地和负责领域)以外的按摩埋葬。
第18条:在发布这些措施之前,将坟墓埋在耕地,风景景点,文化遗物保护区,水库,河流路堤以及铁路和高速公路上的坟墓均应统一排列,除非州规定,否则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坟墓和古迹在指定的时间内洗掉。
第4章葬礼设施管理
该县上方的第19条人民政府应以计划且逐步的方式建立和改善fun仪服务设施,例如fun仪馆,火葬场和墓地,以满足人们对葬礼的需求。
第20条商业公墓由民事事务部葬礼管理局建立和管理。商业公墓的建设和建立应按照国家“墓地管理措施”的规定实施。在火化区禁止建立遗体墓地。
第21村(集团)应建立一个公共福利公墓,以掩埋村庄的村庄或尸体。建立公共福利公墓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应由乡镇(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提交给县(地区)民事事务局批准。公共福利公墓不得将墓地卖给外界。
第22条公墓应在贫瘠的山脉(斜坡)上建造。没有贫瘠的山脉(斜坡)和贫瘠的土地。如果它建在平原上,建议将遗体埋葬在不留下任何头和纪念碑的情况下。
第23条乡镇(城镇)或火葬场内的村庄和群体应建立灰烬大厅,以专注于死去的村民的灰烬。
第五章葬礼管理管理
第24条:葬礼活动是文明和节俭的,禁止大量和奢侈地举行。
第25条:在城市和县城,禁止在fun仪馆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死者门前)建立精神棚,牺牲和举行葬礼活动;禁止在葬礼活动期间放下鞭炮,扔纸币和其他牺牲;禁止在fun仪馆外的其他地方燃烧花圈,纸币和其他牺牲。禁止举行葬礼,以进行封建迷信,例如吹吹,诵经经文,呼唤横幅以及阻碍城市外观和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26条被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例如女巫,巫婆,阳和阳以及葬礼期间的风水,并欺骗金钱。
第27条:如果宗教信徒为葬礼设置寺庙,则应在政府批准的宗教场所或其他地方开放。
它是在指定位置进行的。
第6章葬礼供应管理
第28条除了ur骨,花圈,黑色面纱,白花,花朵,裹尸布,帐篷和墓碑外,严格禁止生产和出售封建迷信的葬礼供应,例如纸骑行,纸骑马,纸货车,纸家用电器和黑钱。
第29条生产和运营葬礼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得到该县(地区)民事事务部的批准,并由工业和商业部门注册,然后才能经营。花圈,骨灰石和墓碑分布在葬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禁止在城市和县城的主要街道上建立景点。在颁布这些措施后的十五天内,应在发布这些措施之前生产和出售葬礼的单位和个人在发布这些措施之前开放并注册其许可证。如果该处理未在截止日期内完成,则应自行关闭业务。
第30条:禁止在火葬场的生产和销售。
第7章惩罚
第31条公民可以报告违反葬礼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葬礼管理部将奖励举报人。
第32条如果将火葬区的州干部或雇员埋葬在地面或死后棺材中,则街头办公室或乡镇政府应指示哀悼仆人或组织人员将尸体葬,所有费用均应由哀悼者承担。如果埋葬体火化后的骨灰和被埋葬的灰烬被无人认领超过三个月,则fun仪馆可以将它们视为无主灰烬。
第33条如果将灰烬或尸体埋葬在法律公墓之外,则乡镇,城镇人民政府或街头办公室应与葬礼管理部门一起命令坟墓建造者或送葬者在时间限制内销毁它们并搬到法律公墓。如果当事方拒绝和平搬家,政府将组织人员和平,并将由相关各方承担。
第34条违反葬礼管理条例的任何葬礼均不得给予丧葬费和养老金,并且不得在三年内享受困难补贴,并且应受其单位的政党或政治纪律制裁。违反这些措施事实的单位不能被评为当时的精神文明的高级单位。
第35条:根据相关法规,应由乡镇和城镇人民政府与民事事务和土地管理部门一起惩罚第14条和第17条的规定。
第36条:如果违反了这些措施的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头办公室应与公共安全部门一起对个人罚款不少于RMB 200,而该单位的罚款不超过500元。
第37条如果违反第20、21、28、29和30条的规定,民事事务部以及工业,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将其罚款不超过该单位的罚款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而对单个运营商的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
第38条如果er仪服务人员使葬礼仆人的困难或从fun仪士中收取钱,则民事事务部应施加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根据劳动纪律被开除或开除。
第39条:如果猛烈阻碍葬礼经理根据法律执行其正式职责,则公共安全机器人应按照“公共安全管理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惩罚”进行惩罚。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对行政处罚不满意的第40条单位和个人可能会重新审议高级机构,该机构在收到罚款决定之日起15天内做出了罚款决定;如果他们对重新审议的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重新考虑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惩罚的单位或个人不申请重新审议,不起诉,也没有执行罚款决定,则做出罚款裁决的当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8章附件
第41条市政局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42条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这些措施。市政府于1987年4月27日颁布的“ Baoji City 临时措施”也被废除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