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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出东方:探究大汶口文化中礼制起源的奥秘

发布时间:2025-09-04 11 浏览: 30

中国的古代文明以礼制为显著特征,这构成了其与世界其他古老文明相区别的关键点。对于礼制的发端,许多研究者指出,在龙山文化阶段,礼制已具备基础形态。然而,早在大汶口文化时期,从制度安排和器物使用上,就能观察到礼制的雏形。中华礼制的源头或许可以追溯到大汶口文化时期。

棺椁制度初步形成

棺椁制度属于丧葬礼制的一种形式。棺大约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使用,最早出现的棺是陶棺和石棺。大汶口文化早期就发现了陶棺和石棺的实例。例如大汶口遗址M1030,是用两件陶盆上下套合,将婴儿尸体收容其中,属于陶棺葬;大汶口遗址M1018,底部留有石板铺设的痕迹,推断该墓原本有石质框架,应为石棺墓。

大汶口文化中期,木质棺椁的使用变得普遍起来。野店遗址的M49号墓出土了箱式木棺,形状像盒子。呈子遗址的M7号墓是五人合葬,每位逝者都有独立的木棺。到了大汶口文化末期,野店遗址出现了类似单人葬的棺椁组合。例如野店遗址的M51号墓,墓穴里有一个“井”字形的木棺,棺内安放了长方形的箱式木椁。焦家遗址的M152号墓更是发现了两个木棺配一个木椁的特殊情况。在大汶口遗址、杭头遗址等也发现了同时期的同类墓葬。

经过研究,凡是采用单棺单椁的安葬方式,大多属于高级别聚落中的重要墓穴。以焦家遗址中的M152号墓为例,该墓的占地面积为12平方米,陪葬品共计39件,其中玉钺和玉刀多放置在墓主人的近旁,陶器则主要安放在棺椁的内部,并且部分陶器上面还绘制了彩色的图案。采用单一木匣或木棺的安葬方式,属于遗址内面积较宽阔、陪葬物品较丰厚的安葬地点,例如野店遗址中的M49,该处安葬空间达10.15平方米,陪葬了二十八件物品,涵盖松绿石饰物、象牙制作的圆筒、玉石环等珍贵级别的物件。

大汶口文化在葬具上经历了从陶棺、石棺到木棺或木椁的演变,并最终出现了棺椁组合,这一系列变化并非偶然,而是棺椁制度逐渐形成的标志。进入龙山时期,棺椁制度更加成熟。由此可见,海岱地区是棺椁制度起源较早且发展轨迹较为清晰的区域。棺椁制度是划分社会等级、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方式,在夏商周时代得以延续和改进,构成了那个时期礼仪制度的核心内容。

器物组合制度已露端倪

夏商周三朝的礼仪制度里,器物组合方式是一种显著特征,这种做法在更早的大汶口文化墓穴中就已初见雏形。

鼎觚组合常见于王因、野店、大汶口等遗址之中。以王因墓地为例,其中464座有随葬品的墓葬里,有292座同时出土了鼎类器物和觚形杯,占比达到63%。由此可见,鼎觚组合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随葬品搭配方式。

大汶口文化墓穴中已能发现酒具成套陪葬,有用于温酒的鬶,用于倒酒的盉,用于盛酒的背壶、瓶、尊、壶,以及用于饮酒的筒状杯、高脚杯和觚状杯。例如大汶口遗址M98,在墓主身体右侧出土了一套酒具,包括没有底座的鬶、盉、壶和高脚杯;大汶口遗址M25,墓主小腿处有白陶鬶、背壶、黑陶单柄杯的组合。这类酒具主要在大汶口文化中期出现,到晚期时已构成较为完整的套系。虽然各个时期的酒具配置有所差异,但至少反映出当时已有将酒器成组安葬的观念。实际上,夏商周三代青铜器中的专用酒器,基本上沿袭了这套酒具的样式特征。

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常见骨匕与鼎、杯并置的情况,骨匕常置于钵形鼎内,称作“饭匕”,也就是“匕鼎食”。骨匕也常直接放入陶杯中,称作“醴匕”,也就是“匕酒糟”。三代期间,常见匕形器同鼎、簋、觚等器皿搭配使用,只是制作原料从骨制转为青铜材质,这种组合形式十分普遍,即便匕形器体积不大,它依然与鼎、簋一起,共同组成了青铜礼器体系中的关键部分。

高等级礼器划分阶层

典籍提及器具用以承载礼仪,器具用以收藏礼仪,可见礼仪借助具体器物得以呈现。大汶口文化遗址出土了诸多高级别器物,这些发现为大汶口文化与中华礼制文明之间的关联研究,提供了关键的物质证据。

白陶是大汶口文化时期的一种典型陶器,它选用稀有材料制作,呈现出与众不同的色泽,并且需要经过较高的温度才能烧制成功。这种白陶主要出现在大汶口文化发展的较晚早期,并在晚期达到了鼎盛阶段。它的主要器型是白陶鬶,这种器物在野店、大汶口、西夏侯、焦家等多个考古遗址都有出土记录。除了白陶鬶之外,还发现了其他类型的白陶,包括白陶鼎、白陶盉和白陶豆等。有另一种是胎壁薄的黑色陶器,常见于高脚杯,大范庄遗址也出土了类似蛋壳的陶器,不过这种陶器本质上还是属于黑陶高脚杯的范畴。

白陶和薄胎黑陶是大汶口文化后期制陶业的代表性作品,体现该时期制陶技艺的顶尖水准。这类器物常在等级较高的墓葬中发现,或许与宴饮、祭拜等仪式场合相关。即便到了商代,珍贵的白陶也主要供权贵阶层享用。

大汶口文化除了陶器,还发现了骨牙制品工艺精湛。刘林、大墩子等遗址在早期阶段出土了骨雕筒和骨梳。到了中期和晚期,大汶口遗址出土了雕刻有镂空纹饰的象牙梳,还有剔地透雕花瓣纹象牙筒,以及镶嵌绿松石的骨筒。稀有的象牙制品、巧夺天工的骨制工艺品,因为材质难得且制作技艺精湛,一直被视为顶级奢华品,同时也是身份和地位的标志。即便到了商朝时期,象牙制品和骨雕器物也仅能在少数权贵人士的墓葬中见到。

礼乐文明萌芽滥觞

大汶口文化出土了涉及音乐活动的物品,根据种类差异,能够分为敲击乐器、发声器具以及晃动发声器。

陶鼓属于打击乐器,这种器物以陶制为主,出土数量不多,且样式千差万别,部分鼓身带有大孔洞或者装饰着彩绘图案。例如野店遗址M48:9号陶鼓,该物也被报告称为陶漏器,其形状上窄下宽,口部外撇且收束腰身,鼓体中部有孔洞,表面绘制有色彩。大汶口、王因、花厅等考古地点也出土过陶鼓。这类陶鼓多出现在规模宏大的墓葬中,表明它们是少数特权人士专用的器物,或许具有祭祀或乐舞伴奏的功能。

乐器分为笛柄杯和号角两种类型。笛柄杯,在莒县陵阳河大汶口晚期墓葬M17中出土。通过吹奏和音高检测,可以发出稳定的高频声音,并且能够弹奏出基础的音乐旋律,这是中国发现的最早一件陶制横吹管乐器。学术界普遍认为,这种乐器可能是大汶口先民根据当地当时已存在的竹制口笛类乐器仿制而成的陶制版本。号角是用陶土烧制的,外形看起来像牛角或者羊角。陵阳河遗址M19出土的25号陶号,外形像牛角,是在一座等级较高的墓葬中发现的,这种器物或许在狩猎或战争时用于聚集人群,也可能充当发出指令的工具。

发声工具以龟形器为主,常在地下掩埋处找到,器壁上设有孔洞,里面填充细沙或小石块,少数还施加了红色装饰。例如大汶口地点M47出土的例子,每块龟壳都装有数十枚小石子,依靠晃动产生声响。王因遗址、尚庄地点、大墩子遗址等地方也都有过这类器物的发现。对于这种龟形器的具体功能,研究界普遍看法是兼具音乐和宗教仪器的特性。

大汶口时期的乐器,大多在等级较高的墓穴中发现,或许仅少数特权人士能够使用,这表明当时中国的礼乐文化已经开始发展。虽然发现的乐器数量有限,但足以证明这一时期礼乐文明已经初露端倪。进入龙山时期,以鼓和磬组合为标志的音乐舞蹈遗迹,显示中国礼乐文明基本确立,并成为夏商周三代之后礼乐文化的源头。

大汶口文化中除了那些礼仪用品和音乐器具之外,还出土了相当数量的彩绘陶器,这些陶器上的图案和纹路都制作得十分规整,色彩也极为鲜明,在远古时期的彩陶艺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该文化的玉器制作虽然不算特别精湛,但也偶有发现,主要以没有实际用途的玉钺、玉铲为代表,另外还包括用于装饰的人面造型玉件、龙形玉佩、头冠式玉饰以及玉质指环等。另一项关键成果涉及陶文,大汶口文化陶文造型规整,线条清晰,多采用图画式表达,同商代甲骨文存在传承关系。这些特征更加明确了该文化在史前文明演进中的突出作用。

大汶口文化阶段,棺椁制度开始实施,器物配置呈现出某种秩序性,特别是以鬶、杯为标志的酒器,比其他区域更早地走向成熟。同时存在由贵重的白陶、精巧的骨牙器组成的礼器,以及以鼓为核心、涵盖多种类别的乐器,再加上相当进步的彩陶、较为完善的陶文等,所有这些无不显示大汶口文化已经具备了中华礼制文明的关键构成部分。

红山文化、良渚文化等史前文明中,确实出土了一些跟祭祀制度有关的物品,这表明礼仪制度的开端和中华文明的诞生是同步的,并且展现出多样化的面貌。不过,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大汶口文化里,祭祀活动特别重视埋葬、宴饮和乐舞,而这些正是商周时期礼仪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实,大汶口文化的仪式并不周全,体系化建设也相对简陋,不过这至少可以证明,文明与仪式的晨曦已经在大汶口文化东部的天际显现出来。到了龙山时期,仪式制度迅速进步并慢慢确立,等到商周时代,仪式制度越发精炼,以周礼的形成作为标志,仪式制度达到全盛时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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