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印发通告。
湘政办发〔2022〕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正式印发至各位,恳请各位予以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全省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旨在构建政府部门间的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的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人口信息质量,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湘办〔2021〕28号)、《公安部关于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信息的申报与登记管理工作,主导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属地管理为基础、公安部门重点负责、各部门协同配合、村(居)委会及死亡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组织架构。
第三条,公民的死亡信息报告可分为三种途径:一是个人自行申报,二是基层单位进行上报,三是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提交。
个人需进行申报。对于已故人员的户主、亲属或抚养人,他们有责任对死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申报。在公民死亡或被正式宣布死亡之后,这些申报责任人需在一个月内,携带由相关单位出具的以下任一死亡证明文件,前往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需归还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及居民身份证(若户口簿内页或身份证遗失,则需提交遗失声明)。
医疗机构所发放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简称《死亡证》)。
在境外不幸离世者,必须提交能够充分证实其死亡状况的原始文件,具体而言,若逝者在国外离世,还需额外提供由资质认证机构翻译的文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证明,或者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所认可的其它证明文件,亦或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基层信息申报环节中,村(居)委会以及死亡人员所工作的单位共同构成了信息申报的主体。
实施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理员制度,该协理员主要承担核实并上报本村(居)委会内死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等多项职责。村(居)委会的社会保障协理员需在每月10号之前,对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去世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并将相关信息分别提交给当地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同时,他们还要敦促相关申报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至相关责任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
若死者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需在每月5号之前,将上月去世员工的相关信息,分别提交给单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及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实施“零报告”规定,即便无人员伤亡,村(居)委会以及工作单位仍需每月提交相关报告。
(三)相关职能部门需进行信息上报。县级的民政、司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人民法院以及医疗保障等机构,需在每月12号之前,将本单位所掌握的死亡人员相关信息(包括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参保居民死亡信息、《死亡证》信息、死者火化信息、宣告死亡信息等)依次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死亡人员的资料需涵盖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暂住地(针对非本地户籍者)、死亡原因、死亡时刻、死亡地点、家属姓名、家属联系方式以及登记申报机构等信息。
第五条,设立死亡人员信息认证规范。在进行死亡人员信息核实的过程中,若遇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依照以下优先级来确认死亡的具体时间。持有《死亡证》者,其死亡时间以《死亡证》上所载为准;若法院已判决宣告死亡,则以判决书生效日期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存在非正常死亡证明,则依据该证明上所注明的死亡时间;若具备殡葬火化信息,则以火化登记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准;若以上各项均无相关证明,则根据村(居)委会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核定的死亡时间来确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需将那些疑似已故但未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信息传递给村(居)委会的社会保障协理员。协理员需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派出所进行汇报。一旦确认人口确实已死亡,公安派出所将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公示或告知程序后,将村(居)委会提供的调查材料录入户口电子档案系统,并直接办理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手续。公安派出所负责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需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申请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以便死亡人员的家属能够顺利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要求湖南省的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人民法院以及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各自的业务信息数据库。这些部门应借助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依照《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对各类死亡人员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确保这些信息能够及时汇总至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从而实现死亡人员信息的集中管理。尚未建立省级建设业务信息数据库的机构,需通过数据复制等手段,确保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个月所有死亡人员的详细信息录入到省级自然人信息综合平台。
第八条,政府相关部门需借助省级自然人信息综合平台,遵循该平台的运维管理规则,依据各自业务的具体需求,开发系统对接与数据应用模块,确保与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顺利对接,从而实现死亡人员等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与互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设立死亡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工作的协商机制。该机制应定期召集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人民法院、医疗保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政务数据交换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联络与协调工作。政府领导或常务副职担任召集人,定期召集会议,进行工作进展的汇报听取,探讨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全面协调工作进展。各参与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人员,专责死亡人员信息的申报和登记等事宜。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将死亡人员信息的上报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评估体系。对于未按时上报、故意隐瞒、虚假上报或遗漏上报信息的单位,应采取督促、约谈、通报等措施,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规定,各相关部门必须保证所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一旦在信息共享与利用过程中,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不良影响或后果,责任应由数据提供部门承担。
若申报义务人未按时提交死亡人员信息或有意隐瞒未报,致使他人不当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相关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若行为涉嫌犯罪,则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若死亡人员信息申报主体中的责任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障待遇被错误发放或冒领,此类情况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若涉及犯罪,也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