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件
近日,台岛媒体有这样的报道,邓丽君的墓碑遭到了破坏,有一位疯狂的粉丝,此人从17年前就开始这么做了,他不断地在邓丽君的墓碑上面贴照片,就是因为这样做,才导致石面上留下了顽固的污迹。面对这种情况,邓丽君的家人向粉丝喊话了,希望粉丝能够具有公德心,不要再去做破坏的事情了。
广众粉丝于见此般新闻之际,表达出超乎寻常的气愤之情,那这件事情能不能借助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呀?接下来借由一个案例来开展简易剖析。
案例简介
周氏是王某兄妹四人的母亲,周氏去世后埋葬在了村东头,与黄某承包地的北侧相邻。2012年3月10日,黄某为了平整他的土地,雇佣了其他人,让他们用挖掘机把坟头给平掉了。王某等兄妹四人发现之后,找回了周氏的部分遗骨,然后重新进行了安葬。兄妹四人觉得黄某的这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他们对母亲产生的感情,造成了程度严重的精神损害,于是就把黄某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作出赔礼道歉的行为,并且赔偿精神方面的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了这样的看法,祖坟乃是后代用来祭祀先祖、怀念亲人的关键场所,它对于后人而言有着极为深刻的精神方面的寄托。毁损祖坟这样的行为,违背并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同时还侵害了死者所拥有的利益,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方面的损害,所以侵权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做出了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律师分析
1、本案主要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利益。
逝世之人的遗体,以及遗骨、墓碑、生前所用物品,承载着近亲属对于死者的深切缅怀之情,属于对近亲属而言特殊的物品。对这些物品造成的损害,侵害了近亲属的特殊人格权,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解释,近亲属能够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2、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因为精神损害是无形的,难以用尺度去衡量,所以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要综合考量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权程度、侵权结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而进行适当的补偿。在本案当中,法院判决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并没有不妥之处。
处于新闻事件里,要是邓丽君身为大陆人,其墓碑遭激进粉丝破坏,若破坏程度严重,且给近亲属带来精神损害,那么近亲属(仅限近亲属范围,粉丝无起诉资格)能够起诉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关于对民事侵权当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予以确定的解释。
第三条 当自然人离世之后,其关系紧密的亲属由于下述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层面的痛苦,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申请赔偿精神损害,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接纳受理:
(一)以侮辱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以诽谤的方式,侵害死者肖像,以贬损的方式,侵害死者名誉,以丑化的方式,侵害死者荣誉,或者通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进行侵害。
(二)非法去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是用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来对死者隐私进行侵害。
(三)非法去利用,损害那种存在的遗体、遗骨,或者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去侵害遗体、遗骨。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